[社会资讯] 大单!玉林某公司被骗3000万,还背上2.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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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谢谢检察机关为我们民营企业发展倾力保驾护航,让我们得以走出困境,如今我们的新厂房已投入使用,各方面项目建设如火如荼,企业开启发展新篇章。”在容县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容县公司)的新厂房里,公司有关负责人一边欢迎检察官前来回访,一边高兴说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日前,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圣威对该院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受害企业开展回访工作。回访过程中,罗圣威检察长与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深入的交流,详细了解公司生产运行、项目建设等情况,重点核实了追赃挽损情况。回溯到几年前,该公司在一次企业并购中被诈骗,诈骗金额达3000万元,同时还存在着要承担2.6亿元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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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遭埋“大雷”,陷担保责任诉讼“泥潭”


容县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是行业翘楚。2015年,为拓展公司产业链,巩固行业领导地位,实现多元化发展,容县公司决定收购优质产业,经多方考察,容县公司看中河南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河南公司有技术,有规模,有效益,市场发展前景不错。
殊不知,在这光鲜亮丽的背后,却隐藏着贪婪与欺诈。当时的河南公司实际上已资不抵债,向银行、个人借了大量借款用于维持公司运转,经营方面出现了问题。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朱某从2011年起,便以制作虚假融资账,虚增公司业绩收入,提高公司估值,从而吸引公司投资,获取高额认购对价。2015年4月,得知容县公司有收购意向后,为通过尽职调查、审计,朱某组织公司各部门人员相互配合制作虚假财务材料,并将虚假材料提供给第三方调查机构,致使第三方调查机构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报告。2015年10月,容县公司依据审计结论认为河南公司实力雄厚,具有强大盈利能力,于是继续推进收购。
9f3dadb8c6109f951d4cc9578f495168.png 此后,容县公司为尽快达成收购,一次性收购河南公司100%股权,同意了河南公司的另外3名股东(均为投资机构公司)将他们的股权先以现金交易方式转给朱某,再由朱某转让给容县公司,同时,要求容县公司为3名股东与朱某的这次股权交易作担保的收购方案。2015年12月,3名股东将2.6亿元股权转让、过户给朱某,但朱某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容县公司先后转账股权受让订金3000万元至朱某银行账户。2016年1月,容县公司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河南公司存在大量未披露的债务、诉讼及担保。同年3月,容县公司认为河南公司已没有收购价值,遂与朱某签订终止收购协议。然而这一次并购行为,容县公司除了损失3000万股权受让订金外,还深陷2.6亿担保责任诉讼泥潭。2016年6月、9月,3名股东分别通过起诉或仲裁,要求容县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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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纷繁复杂,主动履职精准监督


2018年12月,容县公司获知河南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认为被朱某和河南公司诈骗,容县公司遂于2019年3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容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以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为由,对本案不予立案。因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刑民交叉,案情复杂,相关材料繁多,且涉本县企业权益保护问题,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认为本案必须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护航本县民营经济发展。
在充分审查容县公司的报案材料后,2019年3月22日,承办检察官会同公安组成专案组远赴北京、郑州等地调查取证。经过半个月调查,初步查明河南公司及朱某,在公司经营亏损,债务高达9亿多元,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获取远超公司正常估值的股权转让款的不法目的,决定、指挥同案人及公司相关人员制作假银行、收款凭证、出入库单等凭证,虚增净资产7亿多元的有关佐证材料。“本案从表面上去审查案情,很容易误认为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但只有深究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才可以摸索出涉及合同诈骗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作案手段、造成的后果方面考虑,本案已经远超商业欺诈的程度,不单单属于经济纠纷,还有证据证明是合同诈骗,已经触及刑事违法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介绍。随后,2019年4月8日,容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跨五省八市辗转八千公里,补充证据助力公诉


公安机关立案后,容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制作引导侦查提纲共60余条,并且多次召集案件会商,统一侦查思路。同时,专案组于2019年10月跨五省八市远赴上海、北京、郑州、深圳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辗转会计事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机构、企业等,就证券、会计、审计等问题进行深入咨询,全方位了解并购过程,补充关键证据2000多页,最终形成侦查卷宗材料共140多卷,审查报告535页共计30余万字。
经审查起诉,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河南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2年不等刑罚。本案起诉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免除了容县公司2亿多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容县公司在企业收购中不慎被骗,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及面临巨大经济风险,容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精准立案监督、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全面审查起诉、有力提起公诉,高质效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充分保障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依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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