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西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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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4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西林业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在禁猎区域及国家林草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迁徙通道,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加大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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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全区分布有1151种陆生脊椎动物,每年约有40万只候鸟在广西区域内停留。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是广西鸟类、兽类及无脊椎动物等陆生野生动物的繁殖和集中迁徙期。因此,广西林业部门将该时间段定为禁猎期,全域禁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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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域。
2.国家林草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迁徙通道。
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禁猎。禁猎区外的区域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全域禁猎。

禁用猎捕工具:
气枪、毒药、爆炸物、弓弩类工具、鸟盆、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和工具。
禁用猎捕方法:
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犬猎、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电捕及鸣声诱捕等。
据悉,本通告自8月6日发布并施行,有效期为5年。广西市民如发现违反禁猎通告行为或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可拨打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布的电话,或联系广西林业局,举报电话:0771-6783893。 
违反本通告规定,将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5000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来源 | 广西林业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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