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是80后,北流人。案发前他在北流市新圩镇某发廊工作。2016年8月31日11时许,李某某在发廊二楼洗头房内为女顾客阿紫(化名)洗头。当时李某某见二楼洗头房内只有他和女顾客,遂起了色心,对阿紫动手动脚,接着他无视阿紫的警告,还脱下自己的裤子。当阿紫起身想离开洗头房时,李某某又强行将阿紫扑倒在地上,用手掐着阿紫的脖子,并捂住阿紫的嘴巴,企图强行与阿紫发生性关系。阿紫不断反抗并大声呼救,店内听到响声的工作人员赶到,将李某某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去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称自己没有对女顾客欲行不轨,但未提供新的证据。日前,玉林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