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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听女朋友跟陌生人开房,25岁的叶某顿时恶向胆边生。他伙同朋友赶到宾馆,将陌生男子打死。昨日(1日),辣手夺命的叶某被武汉中院判刑15年,其好友于某被判刑14年。
去年4月29日深夜11时许,叶某正与好友于某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席间,叶某接到女友小赵打来的电话,小赵似乎酒醉,说:“如果你再不理我,我就跟别人开房去了。”此前,叶某与女友一直闹矛盾赌气。
叶某顿时酒醒,拉上于某,拦乘一辆的士赶到硚口区发展一村,找到自己常去的一家宾馆问服务员“有没有一个女的来开房”,服务员答“只有一男一女来过”。叶某二人直奔楼上,见服务员不肯给钥匙开门,就上前敲门。
一名陌生男子打开房门,叶见女友小赵果然躺在床上,不由怒气冲天狂殴开门男子,随同前来的于某也帮忙揍了男子几拳,开门男子在连续打击下,栽倒在地。被打男子苏某后经送医院急救,不治而亡。(2012,3,3“荆楚网”《女子酒后郁闷与陌生人开房其男友打死第三者》)
当今社会,“开房”二字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开房”频率最高的,当然莫过于嫖客与小姐,灯红酒绿之时只要一个“默契”,便是可以去开的。当然,那些“站街女”与嫖客的“临时动议”,也应属此列。但除此之外,男女同学、男女网友、官员情妇等等也不某落寞。所以因“开房”而造成的治安案件,竟让人听得麻木。于是到了现在,“开房”二字究竟属于时髦?属于感情?还是属于世风日下?好像已经没有可以界定之说。
虽然“开房”之种类多多,但如本报道中所说,只是因为“此前叶某与女友一直闹矛盾赌气”、“(小赵)当晚因心情不畅喝了许多闷酒,回家路上遇上苏某,搭讪后一同开房,此前她与苏某并不相识)这样的“开房”,起码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即使里面有“酒精”的作用,也该属于如此。
就这一个“前无古人”的“开房”,小叶与小赵之间的所谓恩爱,自然已经杯具。而陌生男人的立马毙命,叶某与其好友于某的分别被判刑15年、14年,不就因为那一个瞬间,毁了三个家庭?一个“开房”带来四个杯具,惨得已经不能再惨,但那是谁之责?
家庭吗?自然难辞其究。这样的80后孩子,谁教出来的?一个女孩子,竟可以拿自己的身体作为威胁男友的“利器”,居然可以随随便便与一个毫不相干的男人搭几句讪,然后就可以拿自己的身体,让别的男人寻欢作乐,哪里看得到半点家教?在那个陌生男人的眼中,岂不比“小姐”更甚?因为那男人连钱都不必付,且是“送货上门”之举,岂不是如此?
社会吗?当然难辞其究。这四个人都是没有读过书的?都是没有经过学校教育的?不管是道德教育还是性教育,不说明空白一片?宾馆开房是没有规定的?到了哪里都是可以随便开的?不需要“验明正身”?而以这样的宾馆酒店出了事,警方脱得了干系?怎么管的?
本人吗?更加难辞其究。这四个人中,哪一个是有法律意识的?说他们都是法盲,过份吗?只要是其中有一个有一点点法制观念,何来血案之酿成?说他们是法盲,结论没错吧?
到了现在,那四个人中还活着的三个该清醒了吧?该后悔了吧?但这个世界上唯一没有买的,就是后悔药。即使有得买,那又如何?四个家庭毁于一旦(这里当然该包括那个小赵的女孩子),后悔有用吗?但真正可怕的并不在这里,真正令人可怕的,是此案能给许许多多的人带来警示吗?我看不见得。因为在许多人的心中,怕只不过多了一个茶余饭后的谈资。所以“开房”这样的事,怕并不因为出了这么一个血案而能止步。如果真的是这样,那还有什么责任可究?想到这里,不禁令人心寒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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