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原告黄某在北流市某镇的路边铺设水管,被告陈某某饲养的狗挣脱铁链将原告黄某咬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报警,并立即到卫生部门注射了狂犬疫苗和进行治疗。2021年12月,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6022.5元给黄某,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将赔偿金转给了黄某。2022年3月,由于伤口继续肿痛感染,黄某被迫继续住院治疗,在镇卫生院住院8天后,因病情需要转玉林市级医院住院16天,并按照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黄某就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与陈某某协商,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协商成功。随后,黄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黄某认为,是被陈某某养的狗咬伤,肿痛感染被迫继续住院治疗,陈某某理应赔偿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的相关费用。 陈某某则认为,黄某没有提供用药清单和鉴定报告,无法证明是因狗咬伤引起,有可能是黄某摔伤或其他原因造成;且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已赔偿相应费用,不存在后续治疗的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陈某某饲养的犬只挣脱铁链咬伤原告黄某,致使黄某身体遭受伤害。黄某没有过错,被告陈某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全部损失依法应由被告陈某某负责赔偿。 黄某此次主张的赔偿费用,系针对同一事故引发的后续治疗所需,该费用在初次判决时因尚未发生。根据黄某举证的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等相关证据确定,黄某进行后续治疗需求的必要性与关联性。因此,黄某提起本次诉讼,其诉求合理,且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其主张。针对被告陈某某提出的可能存在其他致伤原因的抗辩意见,因陈某某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按照规定依法进行计算依据,判定被告陈某某向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823.80元。 后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在发生人身损害后,第一次起诉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如伤者伤情加重并能够证明和此前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故黄某就新产生的医疗费用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是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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