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7日
北流市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为规范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三)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玉住建村〔2019〕4号)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七、八、九条规定,我市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镇,其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向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镇级污水处理费。北流市已累计建成21座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包括西埌镇、民乐镇、隆盛镇、新圩镇、大里镇、塘岸镇、六麻镇、大坡外镇、新荣镇、民安镇、山围镇、清水口镇、新丰镇、沙垌镇、平政镇、白马镇、扶新镇、大伦镇、清湾镇、六靖镇、石窝镇。
三、征收主体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我市的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为方便管理,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可与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由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代收污水处理费,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第一点规定:“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同时依据《玉林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玉住建村〔2019〕4号)、《北流市物价局 北流市财政局 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制定和调整北流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价费〔2017〕2号)已实行的收费标准,我市各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元/立方米。
五、征收方式
镇级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一)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镇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与水费、水资源费等同票分列。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或流量计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或流量计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流量计,以及水表或流量计未经法定检测机构依法检定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六、部门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制定北流市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污水处理单位按照规定达标排放,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对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等。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开展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并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等。
(三)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制定和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污水处理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四)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水源地管理。
(五)北流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各运营单位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六)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自来水用户情况统计,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宣传,并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工作。
七、征收管理
(一)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根据《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严格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制度,确保足额征收。对规划范围内向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乡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征收污水处理费,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于次月10日前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如因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原因,征收不力或挪用污水处理费造成不能按时足额上缴国库的,市财政局将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后,由市财政局将污水处理费回拨至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再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有关规定拨付给污水处理企业,作为支付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服务费,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支付。
(四)镇级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供排水一体化企业除外)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格〔2009〕136号)、《玉林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玉住建村〔2019〕4号)第十条规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核定后由财政部门按季度从财政专户中支付:
1.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按5%计算。即2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5%计算;
2.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元及以上不足40万元的部分,按4%计算。即20万元至40万元的部分,按4%计算;
3.月代收费总额在4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即4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
4.月代收费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1%计算。
(五)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执行。来源丨北流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