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北流官人:怀敬畏之心 担有为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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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1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对法律心怀敬意,以法律为信仰,依法办事,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好干部应具备“敢于担当”的素质。担当有为就是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怀有一颗赤诚之心,生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权为民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政理念,在岗位上履职尽责,主动作为。

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敬畏法律与担当有为不是孤立不相关的两个概念,而是水乳交融,深度融合,不可分离的一组概念。

一方面,敬畏法律是担当有为的前提和基础,担当有为需要真真的敬畏法律。法律是我们安身立命的准绳。敬畏法律,才是真正的担当、长久的担当、正确的担当。相反,脱离法律的担当是一种胡乱的担当、错误的担当,比不担当危害更大、影响更恶劣。

另一方面,担当有为是敬畏法律的归宿和目的,敬畏法律是为了更好的担当有为。敬畏法律也不是原地不动,什么也不做,更不是抖抖索索,什么也做不了。法律条文在规定什么不能做的同时也告诉了什么应该做,应该怎么做,是为了更好的担当。敬畏法律恰恰是让我们担当不偏离方向,不犯错误,是保证了更好的担当。如果片面的理解法律,把敬畏引入为官不为的歧途,导致这也不能干,那也不能行,显然违背了法律和敬畏的本意。

常言道“畏法度者最快乐”,又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我们领导干部既要造福一方也要畏法度,方能不负为官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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