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三农] 北流新圩法庭诉源治理化解“田埂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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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为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开展,北流市人民法院新圩人民法庭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一村一法官”机制的职能作用和专长优势,法庭的法官和干警们纷纷前往村委“坐诊”,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田埂通行闹矛盾,法庭镇村齐发力

新圩村的赵某有水田地3亩多(三块连接种植地),同村的赵海某耕田一直从赵某水田的田梗经过,现赵某在水田到家门的空地停放自家车辆导致赵海某无法正常通行。赵海某要求赵某恢复原有田埂路令其通行,赵某不同意,两人因此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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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法官干警与镇综治办、司法所、村委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争议现场查看。

镇综治办和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果,赵海某因忧心错过夏收夏种的最佳时机遂申请上级部门继续做调解工作。7月4日9时,新圩法庭与新圩镇综治办、司法所、村委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争议的水田现场查看。法官蓝伟华一边安抚赵海某过激的情绪,向他表明司法人员会公平公正地处理此事,一边和赵某释法说理,“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你不能这样阻碍群众通行啊。”经过法官劝说和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也不再执拗,赵某同意恢复原状让赵海某继续在其田埂上通行。7月5日,双方在镇、村委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赵某即时划出30公分宽的田埂路供人通行。

邻里纠纷不易解,多方联动破难题

陈某等5户与梁某等人均是新圩镇宋村村民,虽分属不同生产小组,但其房屋是毗邻而建,属于邻居关系,双方均是从梁某门口对面的道路通行进入村道。2021年7月,双方因事发生争吵,被告遂在家门口的道路上放置轮胎、桶等物品,并在路口右边挖了一个坑,影响道路的通行。双方的道路通行纠纷经村委会、镇司法所、镇综治办多次协调均未能解决,陈某等5户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争议通道的田地虽是被告梁某的责任田,但由于历史原因,该处田地已作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道路使用,不可能再作为农田使用,且该道路是原告方与被告方唯一的出行通道。原告陈某等5户要求被告梁某清除堆放在路面的杂物,修复路坑,保持道路畅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该部分土地作为通道使用,导致被告无法利用该部分土地,按照公平原则原告方应给予被告方一定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原、被告双方的得利情况,酌定原告等人按征收价的60%(即6006元)给予被告补偿。然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梁某仍时常在路边堆放轮胎等杂物,影响道路通行。现今,双方因通行道路问题又产生新矛盾,陈某双在道路的转弯处起墙角导致私家车无法通过。陈某户反映强烈,多次到村委投诉,因该道路是多户居民日常通行的主要通道,若不妥善处理极易激化邻里矛盾。

7月4日,新圩法庭处理完赵某与赵海某的纠纷后,又马上联合镇村两级工作组再次来到案涉道路现场,法官蓝伟华向大家以案释法说理,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判决书的裁判结果及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律后果。随后,蓝伟华法官与新圩镇政法委员、副镇长黄献、镇综治办主任、村干部等一行人来到村委就该纠纷召开研判会,重点讨论应如何解决道路通行问题、缓和邻里矛盾及如何让法院判决得以有效执行。最后决定以陈某双为突破口,发挥村委讲理堂作用,说服其将墙角移平,并限梁某在合理时间内清除其堆放的杂物否则就由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工作暂告一段落,新圩法庭将持续关注双方情况,积极配合镇村工作组从源头上化解纠纷。(罗萌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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