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火树: 两个年轻人恋爱同居一年多,男方想分手了,女方却要“分手费”才同意。男方认为恋爱时你情我愿,且生活费用多是他承担,“分手费”师出无名。那么男人应不应给“前女友”这分手费呢? 男人应该善待和尊重深爱过自己的女人 林水祺(兴业县高峰镇靖定小学):两个曾经相爱的人,现在男方阿勇却以两人彼此合不来为由向女方娟娟提出分手,面对娟娟提出所谓的“分手费”,笔者认为阿勇理所当然给娟娟。一个成熟的男人应该善待和尊重那些曾深爱过自己的女人。娟娟的工作收入和社会地位和阿勇的相比原本就有一定的距离,现在又要面对阿勇提出分手,可想而知娟娟的心灵和自尊受到多大的打击!适当的经济补偿,可以弥补一个在情感上受伤的柔弱女子的心灵。作为男人我们要明白:当要和一个我们曾经相爱过的女人说再见的时候,要学会尊重和善待女人,多顾及她们的感受。大方去满足一些她们提出的看似不合理的要求又何妨? 就算是给她一点安慰吧 文小琼(玉林市龙进里89号):娟娟向阿勇索要分手费,确实有点不合理,青春,是多少钱也买不回来的呀。当初在一起,你情我愿,且大部分日常开支都是阿勇主动承担,阿勇在娟娟身上也花了不少钱,可见阿勇对娟娟也是真情实意,疼爱有加。 爱情这东西本来就是相互喜欢,两情相悦。既然觉得两个人彼此合不来,在一起不会有幸福,就该好聚好散,互道一声珍重,然后各自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世间很多事情都是不尽如人意的,阿勇,如果娟娟仍然坚持索要分手费,数目不多,那就顺她的意吧。毕竟一个女孩子,把她最美好的青春给了你,现在分手了,她心里痛苦,就算是你给她一点安慰吧。 以另一种形式进行“补偿” 刘辉(玉林市工商局):在一起度过了一年多的时光,不管什么原因导致两个人最后“劳燕分飞”,但毕竟在一起有一年多的时光,相互之间多少是有感情的,能走到一起是好事,不能走到一起还是朋友,两人之间的关系不能以支付“分手费”而告终,但考虑到一方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阿勇可以以另一种形式进行“补偿”,比如帮助娟娟创业以提高其生活水平,这样既帮助了她又不伤感情,分手了之后还是朋友。 满足补偿要求才能对得起娟娟 黄家南(玉州区仁东镇玉贵路1号):阿勇和娟娟恋爱一年多时间,彼此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阿勇提出分手,娟娟是痛苦的,因为娟娟的心受到了伤害,是阿勇对不起娟娟。恋爱期间,娟娟对阿勇有情有义,给阿勇带来了幸福和快乐,这是不可否认的,因为他们共同生活了一年多的时间。分手了,娟娟提出给予适当的补偿,阿勇应该满足她的要求,以弥补给娟娟造成的伤害带来的损失,让娟娟心里好受一些,况且补偿数额不是很大,阿勇随时可以支付,何必斤斤计较呢?情缘尽了,就好聚好散,不要再给娟娟伤害太多。阿勇,满足娟娟的要求吧!只有这样做,才能对得起娟娟。 情债面前要大度,别把责任都清零 余光成(容县杨村中学):分手了,两人的情分变为分水岭,两人之间出现的分割场面多是悲惨收场,男、女从此势不两立。现在的“娟”多好,只要点钱作为补偿。可“勇”有不给之意,不好!常言说:夫妻不成情义在。当双方恩爱时,两人间的利益多些少些没分别,“勇”在平常是要米要盐都到位,可你要明白呀!“娟”用心和手营造了一个温馨的家!让你开心、得到享受。现在她不跟“勇”要死要活,大吵大闹,已是给足“勇”面子。在此,作为男人还是应该在情债面前大度些,别把责任都清零,给她钱,让她的泪花温暖地流! 有违法律道德,“分手费”不该给 廖良光(玉林市振业丽江家园I区C幢三单元701信箱):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现在社会上的大多数年轻男女根本不把贞操当作一回事,又缺乏道德观的约束,加上不洁身自爱,使得男女之间在一起时以各种关系(如情人关系、恋人关系)同居的方式已很普遍,导致合不来后分手时问题的出现,这种有违道德的行为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无论结果如何,只能是自己打掉门牙往肚子咽。 既然同居时是你情我愿,性行为就不是嫖娼时的钱色交易,人也不是商品,而且恋爱自由,婚姻自愿。因而这种有违道德法律的同居行为,就谈不上要给对方分手费的说法。对于女方提出要一定数额青春损失费才愿意分手的无理要求,是不受法律保护和毫无道理的,男方可以表明态度委婉拒绝,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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