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要加快推动我区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民众创造优良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新建小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根据《细则》要求,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涵盖了新建居民小区和既有居民小区,并创新居民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针对新建居民小区,要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在既有居民小区,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消防部门指导既有居民小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细则》提出,创新居民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指导、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或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人员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
市民在公用桩充电。图源:南国早报
自用桩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在建设管理方面,《细则》提出,区分不同居民小区类型和充电设施类型,按照不同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 对于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结合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统建统管”“统建统营”原则,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采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建设运营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针对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对居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的自用桩,支持充电运营商在与居民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在新建居民小区配建桩建设管理方面,则要求小区停车位要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居民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 充电桩安全管理“谁所有,谁负责” 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方面,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另外,《细则》要求物业服务人员应加强日常巡视,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施等安全检查;物业服务人员应为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区域提供必需的共用消防设施,并设立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明确公用桩、自用桩安装条件及流程 《细则》对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自用桩等建设条件、管理流程等进行了明确。既有小区建设公用桩、自用桩须符合车位条件、电力容量、消防设施的相应条件。其中,既有居民小区建设安装居民自用桩,业主或房屋租赁人持有自有产权车位或产权人同意安装设备的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以上)。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准备材料、报装申请、现场查勘、施工建设、装表接电、运营维护等。 部分既有小区在最初规划时未考虑设置充电桩,在安装公用桩时,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公用桩用电负荷需求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小区业主委托的管理单位统建统管;物业服务合同无约定的,由小区业主会同供电企业召开业主大会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经多方共同讨论决定解决方案。由用电用户会同充电运营商提供解决方案,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