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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广西拟修订物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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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8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北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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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昨日,备受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就当前市民关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备、车位车库管理、公共收益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新增了一些规定。  

  1  

  业主大会由社区和派出所参与业主大会筹备  

  意见声音:  

  在调研中,业主代表提出不少问题:业主获取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信息困难;业主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得不到指导,也得不到建设单位配合;有个别小区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发生治安案件,建议公安派出所参与筹建工作、协助维持秩序。  

  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业主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查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车位数量等信息。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报告,逾期未报告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书面申请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时限由30日修改为60日;筹备组成立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限由30日修改为90日。  

  ●辖区公安派出所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创新业主大会会议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可以由业主小组推选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代为投票,可以采用互联网方式召开。  

  2

  业主委员会有两种情形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意见声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业主代表提出,选举业委会委员过程应当做到信息透明;业委会不能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经济利益;应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对业委会委员缴纳物业费等信息予以公示;对不履职、不作为、违法的业委会,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换届。  

  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业委会候选人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业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3日内进行公示。  

  ●两种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情形,即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任职或者是物业服务人的出资人。  

  ●业委会应当每半年公示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业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将业主共有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被禁止。  

  ●明确业委会任职期间出现作出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时,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应当提前启动换届选举程序。  

  ●对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加大处罚力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旧物业拒绝撤离业主可请派出所协助  

  意见声音:  

  有居民委员会提出,实践中存在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对此,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难问题。  

  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前款事项或者拒绝退出的,业委会或业主可向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  

  ●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

  车位车库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  

  意见声音:  

  有立法研究基地提出,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与《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一致。  

  有基层部门提出,部分老旧小区业主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问题难以解决,应当充分利用道路准许夜间停车。  

  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可以临时按月将剩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警示标志、标线。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在其周边商业配建停车场(库)、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错时停车方案。  

  5

  公共收益收益一半以上优先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意见声音:  

  有业主代表提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取得的公共收益监督管理问题多、矛盾突出。特别是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公共收益被物业服务企业侵占情况突出;公共收益应当首先满足对小区的维修、消防安全、电动车充电场所改造等。  

  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建议规定公共收益单独列账,50%以上的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用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消防设施器材更新、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业委会审计等经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公共收益应当存入银行专户。  

  ●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消防设施和器材缺失、破损列为紧急维修  

  意见声音:  

  有业委会提出,消防设施和器材问题涉及业主人身安全,建议简化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程序。  

  有基层部门提出,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情形而业委会不履职的,政府部门应当代为维修,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建议将“消防设施和器材缺失、破损的”列为紧急维修的情况。  

  ●业委会未在7日内审核同意,且已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资金经审核后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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