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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房论市] 买婚房时只出1万,分手后却要平分房产,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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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1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廊坊

  研究产权
  如今,一说到要结婚领证有一件事情就绕不开了那就是携手买婚房如果还没来得及领证就分手房子也很容易变成烫手山芋就有情侣反目为此成仇了
  武汉一对恋人还没领证就买了婚房谁料后来感情生变分手了两人在房子的分割问题上竟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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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和陈女士(当事人均系化名)2013年相恋,2015年3月购买了武汉市洪山区的一套商品房作婚房,总价为55万余元。陈女士工作单位有优惠减免1万元,王先生母亲支付了首付款16万余元。王先生负责还38万元贷款,但陈女士也有还款。

  2016年10月,两人搬到婚房居住,双方还在亲友前举办了婚礼,但未领结婚证。2017年9月,两人感情生变后分手,对于房子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9月,王先生将陈女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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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认为:
  婚房是结婚的必需品,双方共同购买婚房,实际上是他对陈女士附义务的赠与。如今双方已分手,也就不存在赠与了,他要求判决房子归自己所有。
  陈女士辩称:
  婚房为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扣除首付款和剩余贷款后应平均分割。
  且两人同居时,自己为小家庭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为王先生付出了很多感情,也曾造成过身体上的伤害,这些都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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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了!
  这个房子到底是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还是两人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都不是!
  经法庭调查,发现该房屋现有价值为143万元,还剩35万余元贷款未还清。经审理,法院认为,两人并未登记结婚,双方并没有约定涉案房屋为王先生对陈女士的赠与。因此,王先生“婚房是对陈女士附义务的赠与”主张并不合理。

  法院同时认为,两人2015年3月购买婚房,2016年12月才以夫妻名义同居,房子不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所以不能按照同居关系财产进行分割,陈女士提出的分割方式也不合理。

  近日,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法院认定婚房为两人共同购买,应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
  来看法院算的这笔账,除去银行贷款,王先生、陈女士为购买房屋实际出资为17万余元,其中包含优惠的1万元。如今婚房价值为143万余元,经核算,确定陈女士占有婚房现价值的份额约为8万元。考虑贷款等因素,法院判婚房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自行负担剩余的银行贷款,并赔偿陈女士15万元。
  双方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对这个判决大家怎么看?你觉得结婚买房怎样操作才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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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婚姻财产,你真的了解吗?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哪些?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婚后父母出资所购房屋该判给谁?

  关于婚姻财产的那些事儿9张图帮你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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