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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小区物业,相信很多人都有意见要提
你觉得自家小区物业收费方式合理吗?
你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什么意见?
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10月16日前,市民有哪些意见建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关注1:收费标准
不同性质的小区怎么收物业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例如,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关注2:车位服务
购买或租用车位要交车位服务费吗?
市民邓女士租住在凤岭一小区,前几天,她收到一张交费通知单,收费项目包括车位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维修基金等。其中,每月要交纳的车位服务费为20元。这笔车位服务费该不该交,该由谁交?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其中,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指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车位(库)租赁费是指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关注3:交费时间
市民买房后要从何时开始交物业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预收费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自愿多交除外)。
关注4:明码标价
物业公司能否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此前,南宁市有小区物业因擅自提高物业费而与小区业主发生矛盾。《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确需调整的,要履行程序,向全体业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况。同时,拟调价方案应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表决意见。
此外,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标示。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更改和标示。
特别提醒
16日前可通过3种渠道提建议
1、上网: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自治区物价局门户网站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发传真:
将意见传真至自治区物价局0771-5829617,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0771-2264311。
3、发电子邮件:
将邮件发送至自治区物价局邮箱:469566943@qq.com,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邮箱:gxjstfcc@126.com。
来源:南宁晚报,部分图片综合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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