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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附件: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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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河池
本帖最后由 易聪之 于 2011-3-17 03:56 PM 编辑

楼主按;为了创办一个我市的易学研究会,要在国家政策法律约束下开展活动,特此转发此文件供学习。根据文件规定:研究会必须要有50个以上会员,为此征求北流网易学网友,如同意参加易学研究会的,表态支援一下。以便满足会员数后,开展申办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8]250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9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102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 例第十六条 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10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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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河池
关于易学研究会的有关问题,征求网友意见;
一、名称:正式名称:1、北流市周易研究会,2、北流市易学研究会,3、北流市易学风水研究会,4、其他名称;
二、办公地点:1、北流网办公室,2、其他地点:
三、会员入会经费用:每年数目多少合适?
四、研究会主要活动:网友交流、会议、编辑书籍、考察。其他活动
大家多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共同为了一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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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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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易学风水研究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初稿请讨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中文名称:北流市易学风水研究会。
第二条 北流市易学风水研究会是由北流市内外易学界、建筑界专家学者共同自愿组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流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志愿性、服务性为一体的社会学术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规定的范围内,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交流平台,吸收社会各界有识人士,对易学原典研究应用创建舞台,传承先人智慧,促进易学文化研究事业的不断发展,以科学的态度为社会建设事业服务。反对封建迷信,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国内各地的易学文化研究机构和易学爱好者,增进友好情谊,开展经验交流。
(二)搜集、整理有关风水研究的书刊和文献资料,及时了解、收存国内外风水学学术信息和研究成果。编辑出版易学、风水学研究成果论文集和相关书刊,研究与传播中国易学文化,解析中国易学风水文化及西方现代建筑理念真谛,探索建筑文化内涵,揭示建筑风水奥秘,传承人类文明经典。
(三)协助企业开拓市场,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海内外易学风水研讨会、报告会等非盈利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举办各类学术培训班,提高会员学术水平,为会员开展资格认证等,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六)利用风水学哲理、管理与决策理念,对经典建筑、古文化遗址进行考察,以求学术论证;为城市建设规划及景点设计建言献策;为政府、企业、民用建筑综合设计做好服务,努力营造人居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七)组织爱心捐赠活动,为保护古建筑遗址募集基金。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研究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制。凡承认本研究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在提出申请并经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5年一更换)
第六条 会员的权力: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 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 会员应积极参加由研究会组织的研讨会等活动,如连续两届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不得从事迷信活动。如有严重损害研究会利益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研究会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注销会员证。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全体理事会议为本研究会最高权利机构,全体理事会议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理事由各方面人士及团体会员负责协商产生。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讨论和决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讨论和批准研究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的章程,制定研究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六) 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研究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在研究会全体理事会开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全体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领导所属办事机构,负责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会长的提请,从理事中任命副秘书长;
(四)根据申请批准接纳会员;
(五)对全体理事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本研究会全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全体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一般每年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一般每半年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可聘请若干名国内外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五条 本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人由会长聘任。
第十六条 本研究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均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开展研究会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 决定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十九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有研究会组织的年会,否则视为自动退会,并在研究会网站上发布。

第四章 分会的建立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为壮大风水研究队伍,本会将在北流市内各镇设立分会,分会为本研究会在各镇的分支机构,负责分会所在镇一切易学、风水等领域的科研、策划和应用服务工作。分会接受总会的领导;每三年审核一次。总会对分会提供组织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设立分会的条件:(略)

第二十二条 分会发展会员,须报总会审核并由总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分会按总会统一标准收取会员费。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研究会的经费来源:
(一)最初经费由发起人和有关人士赞助。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经费开支:
(一) 举办会员聚会工作会议的开支;
(二) 编印会刊和有关资料的开支;
(三) 开展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所需开支;
(四) 本会办事人员的工资和其它日常行政性开支;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研究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建立合法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研究会的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研究会2011年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后实施。本章程须经全体理事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通过方可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理事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常务理事会做出暂行决定,在下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流市易学风水研究会理事会
20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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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河池
转帖:有关社会团体的问题
7月30日,记者就此问题专访了民政部法制办二处处长吴明。

记者:目前我国的民间组织现状如何,发挥了什么样的社会作用?
  吴明:中国的民间组织按现行法规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大类。
  社会团体属于结社性质(如行业协会、联合会、学会、研究会等)。根据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原则,社团一般实行会员制,可有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会员交会费,互相服务,相互关系比较松散,并不紧密,是“人合”性质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都是以资本为纽带,属于“资合”性质。
  民间组织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正越来越大。在这次汶川地震中,民间组织就表现活跃,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接受捐赠到派出志愿者,再到联络协调,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可能是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契机。
  社会团体应是非营利性的
  记者:我国的社会团体都是非营利的吗?
  吴明:是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记者:社会团体不能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那么其生存如何得到保障?
  吴明:社会团体有四个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有偿服务活动。
  但社会团体的有偿服务活动不同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有偿服务可以是社会团体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等等。它与营利性活动的区别就在于,是一次性的服务收费,不是社团靠经营的固定收入来源。
  让社团摆脱行政色彩
  记者:社会团体往往有一个显著特征,即聘请一些退休的老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做顾问,在获得有利的资源的同时也蒙上了一层行政色彩。是这样吗?
  吴明:这存在一定的历史因素,我国的民间组织发展历史毕竟很短,早期的社会团体很多是政府的事业单位,被戏称为“官办社团”。政社不分,既阻碍了社会团体的发展,也给机关带来不正之风。行政机关把自己不好办的事,就交给社团去办,甚至有的社团成了行政机关的小金库,被用来给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发放福利。
  政社不分,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过大。有些社团让其消除身上的行政色彩,加强自律反而会受不了,它们巴不得让行政机关包办。甚至现在有些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行政机关指定的,实际上这些社团就不是单纯的民间组织,而具有双重身份了。
  记者:怎么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吴明: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强社会团体的法人治理,让社团摆脱身上的行政色彩,变成单纯的法人,减少对行政机关的依赖,从以前的紧密联系转变为和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
  政府也应该转变自己的行政执法观念,贯彻科学行政,把与社会团体的关系从直接领导转变为间接指导。
  记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怎样?
  吴明:《条例》颁布实施在1989年,1998年进行了修订,但远远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社团发展与国际日益接轨,因此现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对《条例》进行新的修订。
  记者:那么,这次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
  吴明:据我了解,最大的亮点就是加强社团的组织管理,让社团朝着自律化、自主管理的方向发展,突出社团章程的重要性,让社团依章程开展活动。
  比如,如果社团内部出现意见分歧,那么应该如何来解决争端呢?方向是指导社团制定解决争议的程序,比如通过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等形式展开讨论,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由政府出面强制解决。
  要划清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长等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内部议事的民主程序。总之,新修订的《条例》,就是要厘清社团的法人治理结构,使社团成为自律的自主管理组织。
  记者: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变化?
  吴明:比如针对有些社团公信力不高,社会认知度不够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在考虑增加社团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审计等规则。
  还有就是社团的退出机制,现有的《条例》规定得比较笼统,很多现实问题没有考虑到,比如有些社团会员都没有了,社团该怎么申请撤销,等等。
  但细节上的考虑不是表示民政部门要具体负责社团的管理,社团的发展方向还是自主管理,还是要依自己的章程办事。不是民政部在给社团定框框,而是社团给自己定框框,民政部门只是负责监督这个框框是否合法。 (吴晓锋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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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
本帖最后由 天香茗茶 于 2011-3-18 09:58 AM 编辑

请大家发表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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