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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示二: 30岁王先生为自己购买10万元保额的吉祥如意A款,附加08定期重疾 利益演示: 满期领取: •
若生存至50周岁,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生命保障: •
若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所交保费的11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即4810元×110%=5291元; •
若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主险、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疾呵护 •
若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所列32种重疾之一,按附加险保额的10%与附加险保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即10万元×10%+530元=10530元; •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给付附加险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费豁免 •
若投保人于交费期内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则免交续期保费,被保险人继续享有相应保障。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