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文件精神,经用人单位申请并经我局审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对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并认定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且失业登记、就业困难认定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的人员;(二)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五)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六)土地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失去全部承包地的农民;(七)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八)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成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不再享受低保待遇、连续失业状态中断等),应及时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报备,重新进行认定。如想了解自己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否有效,可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到市就业中心进行查询。从事公益性岗位期间不可以注册市场工商主体身份(含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