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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人注意:事关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广西5部门联合发文

2025-2-10 19:18 来自 zbj 发布 @ 网友播报

桂自然资规〔2025〕1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动办、税务局、金融监管分(支)局:
现将《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2025年1月27日
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解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改组、改制、合并和兼并等原因造成申请主体不清的问题
因改组、改制、合并和兼并等原因无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申请主体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经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或法定负责人失联造成登记主体缺失的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权利主体缺失,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依法作废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已建成入住的,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房屋首次登记,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住宅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主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未注销或灭失,因法定负责人失联造成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缺失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不少于6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申请主体或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作为主体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国有土地上已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同类问题的,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关于解决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
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且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不动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来源的,经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权属争议的,不再补办国有划拨用地手续,直接按国有划拨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使用的不动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来源的,经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权属争议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按现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解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无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的问题
在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有土地认定的情况下,对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且无权属争议、无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由土地、房屋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土地、房屋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盖章确认的不动产权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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