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是情同手足的姐妹
现在是母亲遗产的竞争者
一份缺乏见证人签字的遗嘱
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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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因争夺遗产
对簿公堂
陈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孕,于1984年5月抱养陈甲(化名),两年后夫妻自然生育女儿陈乙(化名)。陈某与王某一视同仁将两姐妹抚养长大,养女陈甲成家后长期在湖南省邵阳市生活与工作,亲生女儿陈乙成家后长期在湖南省株洲市生活与工作。
2020年2月,父亲陈某因意外事故离世,两姐妹均放弃继承父亲陈某的遗产,由时年71岁的母亲王某一人继承。2022年11月,母亲王某因病离世,两姐妹在亲属们的帮助下共同办理了丧葬事宜。
2023年1月,亲生女儿陈乙持遗嘱,将登记在她与母亲王某名下的一套住宅和登记在母亲王某名下的一间门面均变更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养女陈甲认为遗嘱无效,将妹妹陈乙诉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
养女陈甲提出,其与陈乙是姐妹,她们的母亲王某早年瘫痪,一直由自己独自照顾。在母亲王某离世后,妹妹陈乙隐瞒遗嘱内容,以“不争其他财产”为托词,从其手上将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