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4-10-24 11:16 来自 anqi126 发布 @ 网友播报
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为推动城市公园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完善城市公园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共享绿色空间的多元需求,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园体系。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城市体检结果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及时提出优化城市公园布局、完善服务设施的方案或者计划,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实施。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科学、生态、节俭的要求,落实人民城市、绿色低碳、安全发展等理念; (二)植物选择与配置是否科学合理,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体现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园体系。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城市体检结果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及时提出优化城市公园布局、完善服务设施的方案或者计划,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实施。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科学、生态、节俭的要求,落实人民城市、绿色低碳、安全发展等理念; (二)植物选择与配置是否科学合理,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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