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属于彩礼?一般赠与和彩礼有什么区别?且听法官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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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小吴、小陈通过网络相识。2022年4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11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相处期间,双方有多笔转账往来。分手后,小吴认为其是以结婚为目的向小陈转账,该目的已不能实现,便多次要求小陈返还款项,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查明,小吴在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分多次转账共计96584元给小陈,小吴上述转账款项包含有520、1314特殊含义数字以及多笔具体数额不等的款项。小陈在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通过支付宝分多次向小吴转账共计68834元。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通常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定财物,而恋爱期间的赠与则更多是基于表达感情或增进关系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