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其朋友孙某在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孙某使用。期间,杨某某所出借的上述银行卡接收到赃款共计50000元。之后杨某某通过到银行柜台取现的方式帮助转移上述银行卡账户内的赃款,从中获利两包玉溪香烟。 被告人杨某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接收赃款并取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杨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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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168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