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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后,我们中的有些人也许还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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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条例
第六章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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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上: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明确使用年限为70年的固定资产:到期强制报废,残留价值为零;
再看条例的其他说明,可知
中国的土地使用权的实质是政府(由一些人组成的管人团体)的可再生盈利资源,预留了50年轮回一次收取土地费用的操作空间。
目前中国市场上出售的住宅,其土地使用权限是房地产开发商从政府手中取得产权的那一刻开始的。经过先期拆迁、平整、空置、开发,再到民众收房、装修、正式入住,这一过程往往需要5年至10年的漫长时间。大多只剩下60年的土地使用权限。而城市公寓,又以50年土地使用权居多,也就是说,购房者买即便买新房其土地使用权大约在40至50年,如果是二手房,则更少一些
住建部质量安全监管官员陈重称,住宅设计使用年限一般是50年,50年内,若出现质量问题,房主可向有维修养护责任的单位,比如说房管局、物业公司提出维护要求。房屋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而50年寿命房一旦到期,将会涉及到拆迁和重建问题。不拆迁不重建也不行,危房谁也不敢住。
"续房潮"的时候.
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末期10年的土地使用权资产价值可能只剩零头。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当然只会承认剩下的残留价值。无论是拆迁补偿、还是房屋二手交易,建立在残留价值基础上的旧宅,其评估价值都是低到不可想象的。
因此,使用权续期费用 ,接近或等同于从市场新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价格
这意味着,现在掏出毕生储蓄(透支20至30年工资收入)购买的住宅,50年之后,价值归零是必然的。
按通胀率推算,到期后必须再掏出比现在更大一笔巨款重新购房。
此前,《物权法》的“自动续期”相关规定,曾给中国房奴一个美好期望。
不过,《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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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末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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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期”与“续期批准制”的矛盾对抗,使得这一期望成幻影。私人的财力,时间,精力是经受不住这么“折腾”的。
土地70年期限到期收费不收费的问题,属于次要。已成为既定事实,矗立在中国土地上的使用寿命只有50年的那些住宅,是个急迫矛盾。
在中国涉及“政府创收”的立法程序极其“简洁明快”有时“暂行办法”实际威力高于法律,食权啃利体依附其上,废除这些违宪,违“立法法”的立法程序,通常要经过社会上若干次血腥个案悲剧,社会财富的总量浪费,流失的重复发生,大规模的社会纠纷和诉讼高潮,社会舆论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探讨之后,才有可能进入人大、政府等相关法律制定部门的议政日程。
而等到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并回过头对司法诉讼和社会产生影响的过程,起码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
此过程中,由于存在利益博弈、意识形态及既得利益者的故意延缓和扯皮,房产权属及“价值评估”纠纷,5年时间能够圆满解决属大幸(现在的拆迁问题花了十几年时间也未能彻底解决)。
如果“打官司”
法院只按照即有法律法规进行审判,那么早期涉及“50,70”大限问题的民众,败诉可能就极大,因为法院只能支持、维护剩下的土地残留评估价值,而房子却又不搬不可。
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普通人的头上,其有限的人生,几乎全无周旋之地和等待时间,被扫地出自己房子的门的概率接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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