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立文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立文,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卢中荣,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2022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本湖,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谢子健,男,1986年7月6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温国祚,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2022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2011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陈立文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过“套路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以被害人借贷违约为由,肆意制定罚息,同时胁迫被害人将逾期的本息转为本金重立借条,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在被害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时,纠集被告人卢中荣、温国祚、陈本湖、谢子健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采用殴打、威胁、辱骂、滋扰、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寻衅滋事违法事实3起,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时间跨度较长,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扰乱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群众造成了心里恐惧,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主要判项如下: 一、被告人陈立文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卢中荣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其余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立文、卢中荣、温国祚等人先以“套路贷”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的债务,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再以讨债的名义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严惩陈立文等5人的恶势力团伙,坚决打击威胁群众生产生活的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有效整治了金融借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