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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光台] 有些北流侬喜欢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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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7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
     2021年5月3日晚,朱某与欧阳某某、席某某相约在饭馆吃饭,期间朱某与欧阳某某喝了白酒和啤酒,饭后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朱某驾车过程中发生摔倒交通事故,致自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未取得机动车**、醉酒(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80.4mg/100ml)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朱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了2个月。朱某上述治疗过程花费医疗费合计121114.38元。2021年10月28日,朱某就该起事故相关赔偿向法院起诉欧阳某某、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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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欧阳某某、席某某明知朱某在吃饭时饮用了大量白酒的情况下,饭后放任朱某醉酒状态下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没有尽到注意、劝阻及照顾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判决欧阳某某、席某某分别承担5%、3%的赔偿责任。



小编提醒
       共同饮酒活动系增进情感的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属于情谊行为,且行为人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共同饮酒行为通常情况下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同时,饮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带来的危险。作为共同饮酒人,其人身安全应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会降低人的控制力和判断力进而导致行为能力下降或丧失,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甚至死亡,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上述该案实质是同饮人的过错及民事责任认定问题。同饮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且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否则不仅违反无过错责任法定原则,也势必使同饮人随时处于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安状态当中,不利于正常人际关系的建立和社会交往活动的展开。同饮人的主观过错认定,应依照同饮人在聚餐时的行为以及社会一般观念进行,一般表现为恶意劝酒、疏于照顾等过错形式。
      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应当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树立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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