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对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进行了监督。 社区矫正对象廖某某,2021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廖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能遵守法律规定,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北流市辖区,且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配合调查,情节严重,属于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形。
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北流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司法局向人民法院提请对廖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司法局予以采纳。经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12月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廖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https://mmbiz.qpic.cn/mmbiz_svg/JVDECnNjedGxFbtia7g37vGkyBQfajeZDDwOz3gPziaN8hVNzk2AsJ8TuZdqAQmaA3Rgnub7G7TEPT46WN3ktALP6VaWFD3PFQ/640?wx_fmt=svg) 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考验。廖某某本来有不必脱离家庭、社会的改过自新的矫正机会却不珍惜,终落得在高墙铁窗中失去自由的结果,他为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漠视法律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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