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信访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现就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二、经核查认定属于诬告陷害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诬告陷害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二)诬告陷害行为人是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处分; (三)诬告陷害行为人既非中共党员,又非公职人员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共北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北流市监察委员会 2021年11月
来源:北流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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