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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北流:孩子的探视问题,不应沦为离异夫妻矛盾蔓延的另一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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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1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廊坊
离婚虽然能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但不能完全消除昔日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种种矛盾,于是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往往成为了双方矛盾蔓延的另一个战场,父母双方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各种理由剥夺了孩子被探视的权利,使孩子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当父母离婚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时,请不要剥夺孩子享受完整的父爱和母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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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后父亲探望女儿被阻拦的探望权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婚后因感情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于是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跟随女方(即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原告探望孩子要提前通知被告方,经过被告同意后才可以探望孩子。

但是自从离婚后,原告每次要求探望女儿时,提前与被告商量时,不是被被告挂断电话,就是恶语相向,总之以各种理由阻止原告与女儿见面。

原告为了能探望女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每月探望女儿莫某婷四次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反应激烈,认为现在女儿由其和其母亲一起照看,过得很好,不同意原告探望女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考虑到该案涉及子女探望问题,处理结果关乎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多次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但因双方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分歧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

于是法官结合当事人双方对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多次产生争议的事实和本案的实际情况,选择了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更便利有效的方式探视,因此确定每月的第一周及第三周的周六上午10时由原告接走女儿,周日下午6时前送回,被告应协助原告行使该探望权。该份判决本着不影响其女儿的正常生活、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保障了原告的探望权利,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

承办法官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弥合离婚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满足孩子和父母的情感需求,因此抚养孩子一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经常、有序的探视时间、地点、方式是非常必要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夫妻离婚后,对于子女探望权的争夺,看似受伤的是大人,其实最受伤害的还是孩子。因此离异夫妻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友好协商探望方式,共同呵护子女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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