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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爆料] 栽了,一个帮助“洗钱”400多万元的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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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8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东莞
       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顾某A、顾某B、黄某某、冼某等2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我院办理的多起“断卡”案件中涉及人员、金额最大的“洗钱”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450多万元。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顾某A、顾某B、黄某某、冼某四人,通过一款“蝙蝠”手机软件与一绰号为“柚子”的广东省某市男子取得联系,“柚子”称若提供银行卡帮助赌博网站进行“洗钱”(即提供银行卡账户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款),便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分成。四人见有利可图,便去到广东省某市与“柚子”会合,按照“柚子”的要求,在“柚子”的指导、监视下,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由上游犯罪分子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的违法犯罪所得并提取出现金交给“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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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尝到甜头后,为了获取更多的提成,同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顾某A、顾某B、黄某某、冼某四人先后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龙某某等20多个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参与“洗钱”,且将发展来的人员分为二组,一组负责接收上游犯罪分子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的违法犯罪所得,然后,将银行卡账户里的赃款充值进支付宝或者微信账户。另一组人员负责从支付宝或微信账户领取现金,并将现金交给上游犯罪分子。
       经审查查明,顾某A、顾某B、黄某某、冼某等24人参与“洗钱”金额达450多万元。顾某A、顾某B、黄某某、冼某等24人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赃款、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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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下大馅饼。顾某A、顾某B、黄某某、冼某等人为贪图非法利益而帮助赌博网站“洗钱”的行为,终将自己送进监狱,实在可悲!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能时刻擦亮自己的眼睛,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为作案工具。

法律小贴士

       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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