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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爆料] 收下金项链,换来“银手镯”,在北流发生的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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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0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广州
Q
“老板,你这里收黄金吗?”
A
“收啊,你把发票拿出来看看。”
Q
“发票不小心弄丢了。”
             ……

       如果有人找你收购黄金却又无法提供发票和身份信息,你会冒着风险照常收购还是严守底线坚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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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给大家展示了正确的答案。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余甲(化名)、徐乙(化名)在两人经营的金银珠宝店内,对于他人携带的未能出示发票等凭证、来路不明的金银首饰,仍然多次以一定的价格进行收购,帮助他人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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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法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是赃物不限于确切知道,而包括应当知道,比如结合他人出售物品的手续是否完备、出售物品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行业行规、生活常识,行为人应该意识到涉案物品可能来路不正,那么就足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涉案物品为赃物是“明知”的。
       上述案件中,余甲、徐乙从事金银珠宝销售、回收行业多年,对收购金银首饰须要求出售人出示身份证、发票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行规本应十分清楚,但二人却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对他人未能出示发票、来历不明的金银首饰多次予以收购,帮助犯罪分子销赃。余甲、徐乙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然予以收购,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北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对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相关行业从业者还是普通群众,在生活中都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擦亮双眼,对于他人提供的来路不明的财物,绝不能贪图小利或抱着侥幸心理而进行收购、转移、代为销售等等。否则,不但可能帮助盗窃、抢劫、诈骗等上游犯罪分子销赃,扰乱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秩序,同时自身也将触犯刑法,锒铛入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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