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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相关] 24岁的北流市城区居民邓某峰猥亵儿童案看侵害手段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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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北天门
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份,24岁的北流市城区居民邓某峰通过手机游戏《第五人格》认识了当时才11岁周岁的幼女郑某,邓某峰为寻求性欲刺激,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先后多次以赠送游戏皮肤、手机、充电器、手机卡等为由,多次诱骗郑某在QQ视频聊天中脱衣服裸露身体敏感部位,等行为供其实时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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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因郑某的父母发现郑某持有邓某峰赠送的手机,遂对该手机进行查看,发现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含有淫秽内容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邓某峰随即被抓获。
案件办理过程
       我院经审查后认为:在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说明文字聊天指挥儿童做淫秽动作并实时反馈感受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情况下,承办人为贯彻最高检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儿童案件的有关精神,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因此,将邓某峰对郑某的8次网络猥亵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
       我院最终以邓某峰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信了我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同意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传统的猥亵行为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常见的手段如:扣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知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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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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