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住了几十年,周边的环境真是太熟悉了。沟沟坎坎一天来回走上好几趟,闭着眼也能摸过去。混的时间一长,别说村长书记了,就是乡里县里管事的人也认识几个,就感觉村里是自己的一亩八分地,一个农民家没多大的本事,做不了多大的出格事,在熟悉的地面上盖个屋问题应该大不了。
但是农村这几个地方是不能不允许翻建的,盖得再好也得给拆了,告到天边也没用!
1、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一般不能翻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宅基地面积超过地方规定标准不能翻建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虽然每个地方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都不一样,但各地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是有一定标准限制的,有些房子建于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虽当时是合法的,但按现在的标准来看,很多房子可能就超过了面积标准,现在如果要重建的话,应按现在要求的面积标准,超过了就不能建。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不能翻建
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村村民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其主要功能是居住,不能改变其用途,比如建成厂房等经营场所那是不允许的。4、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一般不能翻建
宅基地房屋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如果老房子的权属不清晰,关联人之间有很大的争议,那么也是不可以进行翻建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不符合规划的房屋不能翻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有些地方因当地发展需要,土地规划可能发生了变化,如果不符合规划那也是不能翻建的。 不过这种情况,可申请新宅基地来建房。另需注意的是,在很多人看来,翻建自己的旧房子属于自己的权利,可以“任性”的翻建,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但事实并非如此。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农房审批管理)。
6月30日前全面开展农房审批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农房审批管理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要扛起主导责任,组建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组织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能接转、业务衔接、审批授权、指导培训等工作,保障农房审批管理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农房审批管理职责,加强乡镇服务中心的管理,充实人员力量,理顺内部工作机制,确保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开展农房审批管理工作。村级组织及村民小组要从严落实审查、公示等要求,把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第一道关。
加快农房审批管理授权交接
《通知》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尽快承接起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协调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帮助农业农村部门熟悉政策、掌握审批业务。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有关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等事项以及涉及农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核发、带图报建、按图验收等工作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有关资料、图件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并加强对乡(镇)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
此外,要求各县人民政府要打造1个乡镇服务中心示范点,梳理和规范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程序,编制办事指南并上墙公布,为本县以点带面加强乡镇服务中心建设提供示范样板。
全面推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通知》要求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要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同时,要统筹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批。
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这些费用
《通知》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经费保障,将农房报批报建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负担,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房报批报建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地质勘查、测量服务,可由各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以后的房子要这么建
近日,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玉林市农房特色风貌管控细则》(下称《细则》)及玉林市农村住房设计方案图册,用于指导我市村庄与农房风貌规划、设计、建设及管控工作。
据悉,这一《细则》适用于玉林市政管辖范围内的村庄农房,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及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村庄的设计、建设及整治管理工作。
玉林市风貌区划分图
《细则》还规定了农村住房风貌分区,根据玉林市农房风貌分区以地域空间为基础,结合地域民居特色、历史文化特色等因素,将划分为容县、北流风貌区(含玉东新区),陆川、博白风貌区与玉州、兴业风貌区(含福绵区)三大片区。其中容县、北流风貌区(含玉东新区)以广府风格民居特色为代表;陆川、博白风貌区以客家风格民居特色为代表;玉州、兴业风貌区(含福绵区)以综合广府风格与客家风格的玉林岭南特色风格为代表。
各片区的风貌特色具体如下:
北流、容县风貌区(含玉东新区):广府风格
容县、北流风貌区(含玉东新区)特色民居方案 容县、北流风貌区(含玉东新区)村貌改造提升方案
广府建筑是岭南建筑的一个分支, 汲取了中西方建筑文化的精髓,以独有的形式诠释了时代文化,展示兼容并蓄、中西合璧的建筑风格,体现出开放、兼容、创新的广府文化精神。建筑结构注重通风、防潮、防晒。建筑装饰具有多元性、包容性、重商性、实用性的特点。
博白、陆川风貌区:客家风格
博白、陆川风貌区特色民居方案
客家民居建筑立面简单朴实,屋顶多为青灰色,建筑色彩自然,屋顶多为悬山、硬山。注重平面布局的空间组合,屋面基本上采用双向坡面,覆以阴阳瓦。
博白、陆川风貌区村貌改造提升方案
由于房间组合多样以及地势起伏变化的原因,建筑屋面高低错落,建筑轮廓起伏有致,其建筑立面效果虚实对比强烈,立面风格整齐划一,显得别具韵律感、层次感和整体感。近代部分客家民居由于受到西方建筑思潮影响,外立面做西方古典式处理,传统平面布局形制及瓦面坡屋顶仍然予以保持。
玉州、兴业风貌区(含福绵区):综合广府风格与客家风格的玉林岭南特色风格
玉州、兴业风貌区(含福绵区)特色民居方案 玉州、兴业风貌区(含福绵区)村貌改造提升方案
玉林岭南特色民居特色既有广府风格的中西合璧,又有客家风格的简单淳朴。具有自然适应性,注重通风、防潮、防晒要求。建筑色彩主要以黑、白灰为主,没有华丽的装饰,朴素而淡雅,与周围风水林的彩色形成明暗、冷暖对比,体现民居建筑与其周围环境融为一体的和谐美。
此外,《细则》还对农村住房风貌建设上的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及朝向、外立面等提出相关管控要求。
此前,从玉林市自然资源局获悉, 北流农村建房新标准已正式执行。
近日,玉林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乡村规划、住房设计、农村工匠培训、宅基地使用管理以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建等多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一、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先报后建” ▲农村建房。(资料图片)
《意见》提出,从2020年8月1日起,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先报后建”,即凡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在依法申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实施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发。
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建房。(资料图片)《意见》明确,在农村宅基地管控上,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管控,并确保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管理规定,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必须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不得超4层 ▲农村建房。(资料图片)
除了强调宅基地面积,《意见》还对住宅建筑面积进行限定。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各乡(镇)、街道农村居民户,要严格按照市、县住建部门公布的农村建设通用图集和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实行“带图报建”制度。新建村民住宅每户确保符合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且建筑层数应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高度不超15米)的控制要求,有序推动存量农房风貌提升。
四、全面落实“四到场”和“四公开”制度
▲农村建房。(资料图片)《意见》要求,从8月1日起,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房建设项目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和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四公开”制度,指导各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
五、严格实施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制度《意见》提出,从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将严格实施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制度,农房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建房应遵守12项原则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提出了12项应遵守的原则要求。
其中提出,要适应村民现代生活需要,逐步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新建农房要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
网络图。
保护村庄固有的乡土气息,鼓励宅前屋后栽种瓜果梨桃,构建“桃花红、李花白、菜花黄”的自然景观,营造“莺儿啼、燕儿舞、蝶儿忙”的乡村生境。
农房建设要尊重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传统村落中新建农房要与传统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结合发展民宿、旅游等产业,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
利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技术拍摄生成村庄实景三维模型。(资料图)
《指导意见》提出的12项原则要求详情如下:
我国农房和村庄建设因严寒与酷暑地区的不同、干旱与丰雨地区的不同、山区与平原地区的不同、农林牧地区的不同,既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也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底线要求。在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工作中应遵守共同的建设原则,落实以下要求。
(一)坚持“避害”的选址原则。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沟、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建房。
(二)坚持生态友好、环境友好与邻里友好。农房和村庄建设要尊重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脉络,注重与自然和农业景观搭配互动,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顺应地形地貌。农房建设要与环境建设并举,注重提升农房服务配套和村庄环境,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农房布局要利于促进邻里和睦,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农房,营建左邻右舍、里仁为美的空间格局,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
(三)提升农房设计建造水平。农房建设要先精心设计,后按图建造。要统筹主房、辅房、院落等功能,精心调配空间布局,满足生产工具存放及其它需求。提炼传统建筑智慧,因地制宜解决日照间距、保温采暖、通风采光等问题,促进节能减排。要适应村民现代生活需要,逐步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新建农房要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鼓励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充分考虑适老化功能需求。新建农房的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墙体厚度、建筑构造等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施工条件,满足质量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就地取材,利用乡土材料,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鼓励选用装配式钢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
(四)营造留住“乡愁”的环境。建立村庄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机制,充分挖掘和保护传承村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保护并改善村落的历史环境和生态环境。农房建设要尊重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精心打造建筑的形体、色彩、屋顶、墙体、门窗和装饰等关键要素。传统村落中新建农房要与传统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营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环境。提炼传统民居特色要素,传承优秀传统建筑文化。提升传统民居空间品质,改善传统民居室内照明条件,保证传统民居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鼓励结合发展民宿、旅游等产业,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
(五)提升村容村貌。以农房为主体,利用古树、池塘等自然景观和牌坊、古祠等人文景观,营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村容村貌。保护村庄固有的乡土气息,鼓励宅前屋后栽种瓜果梨桃,构建“桃花红、李花白、菜花黄”的自然景观,营造“莺儿啼、燕儿舞、蝶儿忙”的乡村生境。保持村内街巷清洁,做到无断壁残垣、无乱搭乱建、无乱埋乱倒、无乱堆乱放,构建干净、整洁、有序的乡村空间。重视村庄公共活动空间的布局和建设,统领乡村容貌特色。
(六)推进供水入农房。提高农村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实现供水入农房。因地制宜改善供水条件,依据给水规模合理确定供水模式、给水水压、管材管件等。保证乡村水源地的清洁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靠近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供水体系。
(七)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乡村宜采用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污水处理模式和处理工艺,合理确定排放标准,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居住分散的村庄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采用户用污水处理方式;规模较大、人口较集中的村庄可采用村集中处理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靠近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合理组织村庄雨水排放形式和排放路径。
(八)倡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传承乡村“无废”的生产生活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以生活垃圾分类为抓手,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变废为宝。优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可回收物利用或出售、有机垃圾就地沤肥、有毒有害垃圾规范处置、其他垃圾进入收运处置体系。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中心。全面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确保村村有保洁。
(九)推动农村用能革新。引导农村不断减少低质燃煤、秸秆、薪柴直接燃烧等传统能源使用,鼓励使用适合当地特点和农民需求的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等技术和产品,推动村民日常照明、炊事、采暖制冷等用能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推动既有农房节能改造。
(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盘活利用闲置农房提供公共活动空间,降低公共建筑建设成本,拓展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的提供渠道。鼓励村庄公共活动场所综合利用,室外公共场所可兼做集市集会、文体活动、农作物晾晒与停车等用途;室内公共活动场所,除必须独立设置之外的,可兼顾托幼、托老、集会、村史展示、文化娱乐等功能。村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应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村内道路应通畅平整。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动宽带、通讯、广电等进村入户。
(十一)加强农房与村庄建设管理。建立农村房屋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建设、使用的行政程序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有人管、有条件管、有办法管。全方位实施职、责、权一体化模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充实乡村建设队伍。
(十二)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以改善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为切入点,以建立和完善全覆盖的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体系为路径,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群众在村庄建设中的各项权益,建立村庄建设农民满意度调查评价制度,引导村民将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有关要求写入村规民约等村民自治章程,支持引导村民参与建设家园、维护家园。以上就是农村建房的相关消息了!欢迎大家转发、扩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