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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公告]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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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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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根据北流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对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投诉举报原则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整治内容和目标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 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2.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促进“三个规定”深入人心,自觉如实记录报告成为常态,实现应知尽知、应记尽记、应报尽报。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落实“三个规定”机制健全完善,得到社会关注和广泛认同。司法办案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检察人员的社会交往更加规范,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制度价值充分体现。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全面清理检察人员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做到应查尽查、应退尽退。引导和督促检察人员进一步掌握相关纪律要求,明确纪律红线和廉洁底线,纯洁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杜绝亲属子女在本人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全面落实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报告备案制度,完善日常报告和教育管理,建立健全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律师职业信息通报、经商信息查询通报等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2.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全面清理检察人员违规参股借贷问题,做到应查尽查、应退尽退。引导和督促检察人员进一步明晰相关纪律要求,明确纪律红线和廉洁底线,纯洁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2.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排查出的问题、线索全部清零,检察环节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有效纠正,刑事案件办理中,重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得到有力的解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检察取能更加自觉。检察人员主动履职担当意识明显增强,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监督理念深入人心,更加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优质司法产品、检察产品的更高要求,检察监督办案切实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2.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坚决纠正和遏制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进一步总结经验成果,切实从制度机制入手,严格规范案件办理,统一查办徇私舞弊“减假暂”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标准,提升监督能力,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整治内容: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 检察官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2.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对发现问题处置到位,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纪违法退休检察官,严肃追究;对其他离任检察官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职能机关依纪依法处置。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完善落实有效防范监管检察官离任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在律师事务所任职、“隐形”代理、充当司法掮客的制度机制,阻断检察官高任后违规从业的渠进,铲除司法摘客滋生的土壤。
(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整治内容: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2)压实党组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3)对党组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2.整治目标:
       强化党组的政治责任担当,带头担当作为,严肃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提高请示报告质量,彻底解决党组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建立健全促进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时限:
       2021年4月1日-6月15日
四、我们的承诺
        对来信来访、实名举报、真实反映的问题线索,我们将认真核查,及时办理,严格保守举报人的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投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775-6331817
电子邮箱:bljcy888@163.com
邮政信箱:北流市丰顺路29号(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收,邮编537400)。
受理时间:自公示之日至2021年6月15日的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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