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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讯] 玉林一男子醉驾撞人,还将人拖行一公里致死!现在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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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东莞
2021年3月2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吴惠忠执行死刑。

吴惠忠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吴惠忠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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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宣判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吴惠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惠忠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不顾周围群众拍打车门提示、呼喊制止,拖行被卡在其车下的伤者,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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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吴惠忠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事件回顾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27Y96小型汽车在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将行人刘某撞倒后,又与被害人钟某(殁年38岁)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将钟某搭乘的两个女儿撞飞倒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刘某和钟某两个女儿受伤,而钟某与二轮摩托车则被卡在为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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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惠忠肇事后当即刹停车,并停留在原地。旁人见状上前猛拍打吴惠忠的左前门车窗告诉其车前卡有人,但吴惠忠没有理会,也没有下车确认车前是否有人,又继续启动汽车前行,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将被卡在其车前保险杠上的钟某及摩托车拖拽于汽车的车头之下,拖行900多米,直致钟某从汽车脱落,致使钟某身体多处受伤,昏迷不醒。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至玉林汽车总站附近时,被闻迅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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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钟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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