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工作中发现:北流市某高中教师钟某某于2020年2月1日春节探亲期间,因疫情产生的道路封堵问题与村民钟某甲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钟某某用拳头将钟某甲打伤。经鉴定,钟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2月24日,钟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院经调查相关材料后,于2021年3月16日向北流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 1、撤销钟某某的的教师资格证书,要求钟某某所在高中对钟某某作出开除的处分。 2、加强辖区学校对教职员工师德师风、职业纪律的考核督查,建立教职员工师德师风、职业纪律考核的常态工作机制。 3、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形成法治教育合力。并要求北流市教育局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为人师者,必是有大境界之人,更应包含着一种高尚而特殊的善,这种善,给人宽广的胸怀,不凡的气度、拼搏的勇气,并传递到学生的身上,让知识得以传递,文明得以赓续。 钟某某作为一名在高中任教艺术的教师,在处理邻里矛盾时,没有做到忍耐克制,而是通过暴力的方式发泄情绪、表达意见、解决问题,向广大学生起了一个极其错误的示范。真正的艺术,不仅体现在课堂上向学生展示色彩与光的美丽,也体现在教师作为人这个个体在教学、生活中所展现出的人性的光辉、高尚的情操。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