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而广西一女子却两次 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信用卡, 并恶意透支,最终落入法网。 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 作出依法判决。
中年女子张某红是广西容县某村村民。2012年9月某日,张某红通过特殊途径取得罗某的身份证信息后,在北流市区冒充罗某在农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和透支该信用卡,造成罗某被农行扣款。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红拖欠该信用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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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某日,张某红又冒用彭某的身份证信息在北流市区农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和透支该信用卡,造成彭某被农行扣款。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红拖欠该信用卡6万元。案发后,张某红退赔了彭某的经济损失4000元,尚有1000元未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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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两次冒用信用卡,截止立案时,张某红共拖欠农行8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张某红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张某红主动退赔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4000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张某红实施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8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科刑,但结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减轻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红退赔被害人罗某、彭某的经济损失,以及农行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