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是非法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和运输的旺季,为此北流市公安局加大对非法烟花爆竹的查处打击力度。近期,北流市公安局雷霆出击,查获几起非法烟花爆竹案。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1月29日,新圩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该镇某村的甘某永家中储存有大量非法烟花爆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要求查处。接警后,梁科松所长带民警前往该村处置。新圩派出所依法将甘某永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并会同镇政府安监督站工作人员将查获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35个品种,132箱(件)转运至市政府打非仓库储存。经查,甘某永未取得应急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且其储存在家中的烟花爆竹来源不合法,属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 2月1日17时许,大里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已从兴业运往到北流进行销售。接到报警后,大里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处置,成功查获了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车上的非法烟花爆竹共计6个品种,63箱;并依法对该车辆和烟花爆竹进行暂扣处理。经查明,该车辆司机李某鹏未能出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属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 2月1日18时许,清水口派出所联合镇政府在该镇胡某才家查获一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经查明,胡某才未取得应急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且其储存在家中的烟花爆竹来源不合法,储存的非法烟花爆竹数量价值超5万元以上,清水口派出所将胡某才依法带回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处理。 目前,北流市公安局依法分别对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的甘某永、李某鹏执行治安拘留。另,胡某才非法储存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侦办当中。 北流公安提醒广大市民 自觉遵守城区“禁炮”相关规定 共建共享安全文明城市环境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以身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危险物质等相关内容,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严重威胁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全区人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