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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相关] 要紧!北流一男子电了2.3斤鱼,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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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南郑州
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较为少见,如今针对电鱼等非法行为,法律加大惩处力度,体现了国家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重视。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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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80后中年男子张某在广西玉林市北流圭江(北流河)使用电鱼设备进行电鱼作业,被北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中队当场查获,缴获电鱼设备一套、非法捕获的鱼2.3公斤。
经鉴定,缴获的电鱼设备为电鱼工具。经评估,修复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北流河渔业生态资源的损害需购买价值1800元成鱼及鱼苗在北流河流域增殖放流。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供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北流市农业局关于宣传实施禁渔期制度情况说明等文件作为证据佐证。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外,张某的犯罪行为致使渔业资源、水生生物多样性、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张某居住的村委会所出具的对张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证明,本院决定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
二、被告张某待本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份购买价值1800元的成鱼及鱼苗在北流河流域增殖放流。
三、被告张某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对其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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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北流河是珠江流域的支流,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禁渔区,农业部、广西农业厅和北流市农业局等法规文件规定禁止禁渔期内在该禁渔区使用非法工具捕鱼。而张某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法工具电鱼2.3公斤,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污染水环境,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依据《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张某的电鱼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张某受到刑事惩罚和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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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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