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的一个下午,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潜逃十六年的梁某,终于在无尽的悔恨中,为了家人而选择了到北流市公安局自首。
01
一声“粉仔”齐动手,死了人 2004年3月,吸毒人员梁某与黄某在北流市某镇购买毒品后,准备回家吸毒,黄某在圩上因琐事与用摩托车搭客的庞某发生争吵,庞某随后骂二人是“粉仔”,之后黄某便与庞某扭打在一起。梁某到旁边一个摩托车修理店里拿了两根水管,递了一根水管给黄某后,与手持水管的庞某互殴。 最终,庞某被二人殴打头部后死亡。
02
半生潜逃十六载,终自首 看到庞某倒地不起后,梁某与黄某便逃回家了,梁某隔天便知道庞某死亡,也意识到了公安机关要对其进行抓捕,因害怕受到惩罚,梁某便于当天潜逃外地。因为不敢使用身份证,梁某常年逃亡于广东、湖南、广西之间,只能靠打临时工艰难维持生活,被无端克扣工资也不敢伸冤。风餐露宿已算小事,每次听到警笛、看到警车和民警,梁某都心惊胆颤。也因不敢与他人相处,也不能与家人联系,内心满是孤独,不仅夜不能寐,还时常梦到那年在案发现场殴打庞某的情景。
梁某供述(原话摘录) 十几年来一直躲躲藏藏,家也不敢回,现在为了家里亲人,所以我来投案自首。逃跑躲藏这么多年,没有对任何人说过打死人被公安机关追捕的事情。逃跑这么多年不曾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从来没有和家里人联系过,也没有和黄某联系过。正因为对家人的无比思念,我最终选择了自首。
03
如释重负从容对,盼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如果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无论潜逃多少年,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北流市公安局已于2004年3月对梁某立案侦查,鉴于此,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以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讯问,梁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如果自己没有沾上毒品,就不会交友不慎,那天也不会出现在在那个让自己逃亡十六年的地方。梁某表示,自己接受刑事处罚,若有生之年还能享有自由,自己必定远离毒品,也会劝诫身边的人杜绝毒品,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检察官寄语
浪子回头金不换, 早日归案重做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