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码,快速开始

查看: 55898|回复: 0

[爆光台] 羞死!茂名一后生仔竟将47岁妇女拉入巷子...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2-29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茂名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暂住东莞市。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4时许,见被害人肖某某(女,47岁)独自一人步行,欲对肖某某实施强奸。梁某某尾随肖某某至**镇**巷**号附近时,从后将肖某某抱住并用手捂住其嘴巴,欲强行带肖某某到旁边小巷强行发生性关系。肖某某极力反抗,挣脱了梁某某的控制。梁某某害怕事情败露,马上逃离现场。肖某某立即报案至东莞市公安局,该局侦查员于同日将梁某某抓获。梁某某对其强奸未遂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未遂),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