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20年12月24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玉等7人分别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范某宇得知被告人周某玉处有毒品贩卖,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多次向周某玉购买毒品并贩卖给被告人蓝某,蓝某购得毒品后在河池市宜州区贩卖。其中,被告人李某夏、朱某海帮助范某宇贩卖毒品,被告人袁某杰帮助蓝某贩卖毒品。
▲被告人出庭受审
剖石藏毒,快递运毒
在此期间,被告人范某宇共三次向周某玉购买共计9公斤毒品冰毒。周某玉将毒品装在剖空的石块中通过快递包裹寄给范某宇。范某宇再安排李某夏、朱某海领取快递取得毒品后贩卖给被告人蓝某。蓝某购得毒品后交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河池市宜州区分销。
其中,第二次在快递途中被云南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的3包冰毒疑似物总净重397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第三次在李某夏领取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的2包冰毒疑似物总净重1992.7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派员支持公诉
多头购毒,雇人贩毒
被告人蓝某除向范某宇购买毒品冰毒用于贩卖之外,还在2019年2月5日通过微信联系黄某华(另案处理)预定两块毒品海洛因在宜州贩卖,并让其妻兰某通过银行转账19万元毒资到黄某华提供的银行账户。黄某华向张某胜(另案处理)购得毒品后通过顺风车托运到宜州给蓝某。
此外,蓝某还用毒品海洛因及金钱酬劳雇佣被告人袁某杰为其贩卖海洛因。袁某杰从蓝某处领取海洛因后,又将海洛因贩卖给覃某华(另案处理)等人。
▲各被告人在庭上
袁某杰于2019年1月底、2月25日将共计约12克海洛因贩卖给覃某华。3月2日,袁某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及其出租屋内查获海洛因疑似物14小包,经依法称量、鉴定:14包毒品疑似物总净重18.71克,检出海洛因。
明知犯罪,替夫转账
被告人蓝某向被告人范某宇、黄某华(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并要求其妻兰某帮助其将毒资汇至范某宇、黄某华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兰某在明知蓝某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的情况下,仍按照蓝某的要求为其转移毒赃,分别将共计人民币33.96万元、人民币19万元的毒资汇给范某宇、黄某华。
▲各被告人的辩护人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周某玉、范某宇、蓝某、朱某海、兰某等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现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其中在蓝某处查获7包毒品疑似物及1颗麻古疑(后鉴定出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在兰某处查获3包毒品疑似物(后鉴定出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某玉、范某宇、蓝某等6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兰某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在庭审中,法庭逐一核实被告人的身份,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