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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光台] 公厕沉尸案从无罪到死缓,个案争议缘何不断?_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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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

  一波多折的安徽16岁少年沉尸公厕案,日前再审改判结果出炉:安徽高院在对同一案件从死刑改判无罪仅43天后依职权启动再审,并于12月23日改判死缓。判决文书明示“该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据南都报道,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双方家属均对此再审结果表达异议,并将继续申诉。

  再次在司法文书中注明系“终审判决”的左德刚案,现在看来恐怕暂时无法因再审结果的出炉而止息争议,毕竟刑诉法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当然,本案双方家属对最新的再审判决所进行的异议表达立场迥异:一方认为判得不够重,另一方则无法接受无罪判决183天后的死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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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岁少年沉尸公厕案主犯左德刚改判死缓

  已经历法院多次审理,甚至有最高法两次不予核准死刑,左德刚案在2020年又经历了一轮非常罕见的过山车似的司法态度逆转,个案争议不止的内在原因在法律界引发广泛关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判决文书中对死缓判决的解释,以“鉴于……遂……”的因果句式,提及了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并明示了最高法两次不核准死刑裁定的情况,客观上使得外界产生“不够死刑,就判死缓”的某种误解。

  死缓的全称为“死刑缓期执行”,其虽属于刑罚的法定种类范畴,但却并不被单独列举,只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一种缓期执行方式。严格意义上,死缓也是死刑,只是在执行时间、缓急上有所区别。“现有证据尚达不到”的,究竟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标准,还是罪名确定后的死刑量刑标准?死刑与死缓之间,是否真的存有标准上的明确差异?

  事实上,在刑法层面,死缓只有在服刑期间继续故意犯罪这一特殊情况下才会被执行死刑,所以死刑还是死缓的量刑,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往往意味着生死两重天。而现有公开的相关规范中,一直缺少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断标准,此番个案的再审裁判文书表述,似乎在指向某种“不够死刑,够死缓”的具体司法裁量标准,这也是左德刚案引发诸多讨论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死缓的核准权在地方高院,而死刑的核准必须到最高法,这是左德刚案两次被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的一个制度背景。本案再审的死缓判决不再需要提起最高法核准,使得司法对个案的判断,理论上不再有被驳回的渠道。当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除了当事人双方的申诉依然可能导致本案被再审,最高法还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其两次不予核准死刑的个案,所指向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涉及哪些案情,实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的阐述。特别是在并无新的实质性证据事实的情况下,仅改变量刑、不再需要提请最高法核准的案件,彼时反复提及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已经得以理清,这可能是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迫切想知道的。

  现代刑事法治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已经明白无误地要求个案判断应当排除合理怀疑,这里的疑点正是本案此前多次发回重审、不予核准死刑时所称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向的都应该是罪与非罪。而“疑罪从缓”所客观上导致的,可能就是案件当事各方都不甚满意、都无法被说服的一个结果。

  此番厕所沉尸案的再审改判,因为涉及到从无罪到死缓的巨大落差,具体司法裁量就更有必要充分地进行说理。无论是对涉案各方还是社会公众,只有详尽且有说服力的司法判断,才能尽最大可能止息个案司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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