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家初等17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经过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李某初看到很多外地创业者陆续在合汉村经营石灰厂、砖厂,便开始纠集被告人李A、李某龙、李B等人以收保护费、污染费的名义敲诈勒索在合汉村开办石灰厂、砖厂的经营者钱款。被告人李B、李C、李某朝、李某春、李D等人得知李某初获取非法利益后,均愿意跟随李某初参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致李某初在合汉村逐渐有了威望。李某初及其纠集的人员通过纠集、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采取拉横幅、敲锣打鼓、围堵村委会的方式,污蔑时任村支书贪污受贿,殴打村支书,使用锁具锁住村委会大门,逼迫村支书下台。之后,通过实施舞弊的方式操纵选票,破坏选举,当选为合汉村村干部,把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
之后,越来越多的村民信服李某初,愿意跟随李某初混迹社会,以李某初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壮大。多年来,该组织拥枪自重,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以枪护黑,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从中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长期为所欲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在玉州区南江街道合汉村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一审判决
2020年11月16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 李某初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李某初等17人2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2009年开始,被告人李家初纠集被告人李毅、李天龙、李嵘等人以收保护费、污染费的名义对在合汉村经营石灰厂、砖厂的经营者实施敲诈勒索。之后,李家初通过纠集、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采取拉横幅、敲锣打鼓、围堵村委会,污蔑时任村支书贪污受贿,殴打村支书,使用锁具锁住村委会大门等,逼迫村支书下台,并通过实施舞弊方式操纵选票,破坏选举当选合汉村副主任,把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政权。
在其犯罪组织存续期间,该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合汉村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基层政权、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综上,以李家初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李家初、李毅、李帅等被告人依法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