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对广西玉林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庄浩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庄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庄浩利用其担任广西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玉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调处理非法盗采河砂、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8年,李庄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王岚、司机栗利九(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7.6216万元。其中9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6年以来,黎健坤(另案处理)在梧州市纠集亲属、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等,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虚开发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借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梧州市区河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南宁市中院认为
被告人李庄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7.62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庄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庄浩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庄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李庄浩受贿犯罪所得中有90万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李庄浩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李庄浩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2019年9月2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玉林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庄浩,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高检网2020年2月11日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玉林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庄浩(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庄浩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2月22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玉林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庄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截图
经查,李庄浩违反政治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活动安排和礼金;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违反群众纪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李庄浩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腐化堕落,为官不廉,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甘于被“围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之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李庄浩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终止其中共玉林市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免去其中共玉林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8月4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玉林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庄浩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庄浩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庄浩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