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南宁交警深入开展重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清零行动,定期梳理辖区各类车辆违法情况,通过手机短信、电话通知或书面告知等方式提醒车辆当事人、驾驶人及时处理。
现对截至2019年7月12日,南宁市农村面包车逾期未年检、未报废情况予以曝光。请以下车辆所属相关企业负责人、管理人、驾驶人尽快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查看 2019-07-12重点车辆(农村面包车未报废)名单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查看 2019-07-12重点车辆(农村面包车未检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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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期限对摩托车、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00元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对营运载客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200元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对其他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50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后,放行机动车,并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限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此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上述车辆上路还将被记3分。
来源:南宁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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