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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申请执行人看来,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否则就是法院开了一张“白条”。事实上,不是每个被执行人都故意赖账,也有人确实没钱。因此就有了“执行不能”案件。什么样的案子可定为“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后,欠债人是否不用还债,法院也无须再过问?昨日,邕宁区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行不能”典型案件进行解析,并解答相关疑问。
案件1
事故责任人家中无钱无能力赔偿
黄某驾驶拖拉机与驾驶摩托车的杨某发生碰撞,杨某重伤医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的亲属诉至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某赔偿杨某一方17万多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送达执行书、报告财产令,依法限制黄某高消费,但黄某置若罔闻。后来,黄某将肇事车卖掉,所得4万余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因不履行本案债务且涂抹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15日。法院经多方调查,未发现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某一方也无法提供黄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解析:此类案件属交通事故类“执行不能”典型案件。黄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难以支付巨额赔偿金,且变卖了肇事车辆偿还其他债务,家庭来自农村,收入来源单一。经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仍未发现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2
欠债人跑了担保公司也人去楼空
2011年10月,刘某与某银行、担保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某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给刘某用于购买钢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刘某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2014年8月,邕宁区法院判决:刘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490多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担保公司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刘某已下落不明,担保公司也不知去向。执行法院到相关部门以及到刘某住所地调查,均未发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某银行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最后,经某银行同意,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解析:该案的担保公司属于典型的无资产公司。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贷款时没有做好风险防控,未采取财产担保措施,而是过于相信担保公司的资信,放大了贷款风险。因法院在执行阶段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不能,是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
案件3
共向38人借款1358万元卖房也还不起
2015年至2018年期间,法院受理覃某等38人与被执行人方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借款1358万余元以及利息。
法院拍卖了方某的一栋房产,得款123万多元,扣除抵押优先权以及案件相关费用,仅有8.5万多元由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方某每月3000多元的退休工资,需保留其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后,余款才能用于还债。方某的亲属也是部分案件被执行人,但查控到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先行查封,执行法院难以处置,即使全部处置也远远不能清偿债务。最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外,方某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数十人借款7000多万元。2018年7月,方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官解析:本系列案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典型的“执行不能”。民间借贷需谨慎,不要被高息诱惑,借出款时应深入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收不回贷款本息也属正常的商业风险。民间借贷普遍要支付高额利息,需要民间借贷的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执行法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
■热点答疑
1。什么样的案子可定为“执行不能”?
答: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可定为“执行不能”案件。此种案件,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或交易风险。
2。“执行不能”后,法院不再过问?
答: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只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不是实体上的彻底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法院每6个月会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此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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