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铐、电击棍、鞋带、头套,这些在警匪片中常见的作案工具,被张某某用在了抢劫上,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31日,张某某从北流市搭车来到容县,在某宾馆开了一个房间。
第二天15时许,他看见房间里面被从门缝塞了一些卡片进来,就从中选了一个,用房间的座机拨打了小梅(化名)的电话,叫小梅到房间内提供按摩服务。
小梅来到房间后,张某某声称自己是警察,正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拷住小梅进行威胁,从小梅的钱包内搜出现金500元并强行拿走。最后,张某某解开小梅的手铐并用鞋带绑住小梅,向小梅展示随身携带的警用电棍后离开现场,坐上了前往玉林的汽车。
在车上,张某某想到抢到的钱太少,越想越不甘心,便用另一个手机号发信息给小梅,要求小梅加其微信,并威胁小梅转账1000元到其微信上,否则就曝光其裸照。小梅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的第二天,张某某在玉林某宾馆被抓获。
不脚踏实地找工作,偏偏一门心思走歪门邪道。对于张某的结局,只能送他两个字:“活该!”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