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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扶贫] 微商、网红直播将纳入国家监管 违规搭售最高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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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4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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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一项法律通过后,将极大程度填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空白。对于阿里巴巴、京东商城、拼多多、唯品会等主流电商平台都带来重大影响。

  据悉,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核心部分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
01
微商被列入经营者范畴,个人转让者不算
  近年来,随着分享经济、O2O、社交网络等平台的快速发展,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关电商交易的新问题。特别是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活动,是否应归属电商经营者的范畴,成为业界关注。

  就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在二审分组审议中就曾提出,微商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否则电子商务法实际上只是个电子商务平台条例。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人,品牌销售额达到5000亿元,2017年会达到8000多亿元。所以建议还是要考虑电商法能够包含元有促进、规划微商的法律条款。

  而处于野蛮生长的微商该如何监管?一直是消费者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

  由于部分微商经营者为个人,是没有实体店、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信用担保的“三无”经营者,再加上商家并不是以实名制注册账户,随时可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一来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再者一旦消失,消费者很难找到对方,给维权也增加了难度。

  就此,三审稿明确提出,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经营者之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这意味着,今后,微商等形式的电商服务也有望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02
个人经营者交易小的无须工商登记
  另一项修改是关于自然人经营者的登记。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针对上述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据此,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03
不得将搭售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预订机票、火车票等业务,却被加入了酒店优惠券等“默认”费用。

  针对一些电商平台的“搭售陷阱”等网购现象,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此外,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押金退还存在的问题,三审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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