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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哪些亮点?明年车船税负是增还是减?记者就大家关注的问题采访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顾科长。
税额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体现环保的导向
《条例》第三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而对乘用车的税额依据“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
之前,乘用车税额是按“辆”征收,明年起改为按“排气量”征收,是对乘用车的税负作了调整。比如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不过,目前广西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尚未公布,但税额将会是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范围内。由于之前国家出台有关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促进了小排量汽车的消费,将有较大比例的乘用车车主今后的税负有所减轻。
另外,《条例》第十条明确: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这意味着,今后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将可获车船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从中也可以体现了环保的导向。
车船被盗抢可申请退还相应税款——体现实事求是原则
根据《条例》,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条例》同时也明确,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办理纳税方便——体现人性关怀
《条例》明确,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对于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为方便纳税人纳税,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所在地即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这样可以方便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履行纳税义务,为纳税人节省时间,降低成本。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再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
另外,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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