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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市资讯] 《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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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玉林
日前,记者获悉,经过多次修改的《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已正式出台,对于车险理赔的种种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要按照不低于这《标准指引》里所列的标准,提供车险理赔服务。

市区30分钟内须到现场

据介绍,报案后等待保险公司到达现场的时间比较久、定损不及时、索赔时要跑很多遍、出险后很长时间得不到赔款等,是车险理赔投诉较多的问题。现在《标准指引》里都给出了非常明晰的标准。如《标准指引》中规定:“需要现场查勘的,查勘人员与客户确认事故地点后,市区范围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查勘现场,县郊范围内应在2小时内到达查勘现场。”

而另一项标准规定,“车险年均保费规模在2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机构,每千万元保费对应的查勘定损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8人,每千万元保费对应的查勘车数量应不少于1.2辆。”以此敦促保险公司合理配备理赔资源,按此标准,车险年均保费规模2亿元的保险公司,则至少要有36名查勘员,24辆查勘车。

5千元及以下的车损案件1日发出支付赔款转账指令

此外,《标准指引》直接“修改”了许多保险公司的服务标准:“除客户另有要求外,不涉及换件的5000元及以内的小额赔案应在现场做一次性定损处理。”这样在路上出了险报了案,现场查勘完了,客户不一定非得开着带着伤的车子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去定损。同时,提供定损服务时,保险公司还不得设定必须到指定维修厂或维修点等条件,但可向客户推荐有相关资质的修理厂。对于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及1万元以上的赔案,各公司则应分别在3个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除了定损的速度外,《标准指引》也规定了赔偿款到账时间,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后,10万元以下的非特殊案件,保险公司最长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出支付赔款的转账指令。如5000元及以下的车损案件,必须在1个工作日发出支付赔款转账指令。

重大案件预付赔款缩短为30天

 保险法规定,预付赔款的期限为60天,《标准指引》则直接将这一时间缩短为30天,对重大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赔偿金额尚未核定的,自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及资料之日起30天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数额后,应及时支付相应差额。这一条款,将使得许多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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