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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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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玉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从事以下行为:

  一、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加监管上述行为并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3-2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禁止成年男人进入使用中的女厕所大小便。这话没错,但有逻辑错误。用什么从事违法活动也不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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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西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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